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2号)
时间:2023-07-10 14:39: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2号

温州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99LC60K,法定代表人:章定虎,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青峰路建筑垃圾场。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破碎、筛分设备正在运行,有噪声产生。浙江省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大门口布设1个采样点位(1#点位)、西侧厂界布设两个点位(2#、3#点位)分别开展噪声监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管-021),3#监测点位噪声为84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破碎、筛分设备正在运行,有噪声产生。浙江省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大门口布设1个采样点位(1#点位)、西侧厂界布设两个点位(2#、3#点位)分别开展噪声监测。

3.浙江省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2023-管-021)、委托单、原始记录、机构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2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温环检告〔2023〕1号)1份,证明:委托监测、原始记录、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等情况;3#监测点位噪声为84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已告知企业监测结果。

4.2023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和对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的确认;你(单位)位于生态红线外,一年内有信访投诉,两年内无被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5.2023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1号),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定虎签收。

7.2023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监测报告(2023-管-042)1份,监测委托单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就温环责改〔2023〕1号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你(单位)已加装隔音板(内附双层隔音棉),监测已达标。

8.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情况。

9.污染举报、来信来访处理单1份,证明你(单位)1年内有信访投诉。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6月1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2号) 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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