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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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1号 温州德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M,法定代表人:叶鹏,住 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鸿路1088号一层。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04月12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拆解,检查时现场拆解预处理正在作 业,废液排空和油料收集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其废气回收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大门敞开,临近窗户未密闭,现场闻到异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 份, 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2.2023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拆解预处理正在作业,废液排空和油料收集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其废气回收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大门敞开,临近窗户未密闭,现场闻到异味的情况; 3.2023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其废气回收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大门敞开,临近窗户未密闭的情况; 4.2023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拆解预处理正在作业,废液排空和油料收集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其废气回收处理设施未开启,有机废气通过门窗逸散到车间外厂内区域以及挥发性有机废物年排放量等的情况;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物年排放量、收集处理要求; 6.德基车间除尘器安全运行台账(活性炭)3份,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5月1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1号) 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未在密闭空间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从事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综合裁量起点、空间密 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 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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