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温环停排〔2023〕2号
时间:2023-12-05 10:11: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叶志岁 字号:[ ]

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28484036Y,法定代表人朱良松,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404室。

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3728484036Y001),有效期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在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但你单位供料系统、烘干加热系统、沥青系统、搅拌系统、导热油加热器均正在生产,有粉尘、沥青烟气、锅炉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物产生、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管理朱道伍、负责人林志华、法定代表人朱良松身份,及林志华受你单位委托接受调查的情况。

2、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3728484036Y00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3、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1月23日正在进行沥青混凝土拌合生产,现场有粉尘、沥青烟气、锅炉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物产生、排放。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延续文件。

4、2023年11月23日对林志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8月31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交延续申请,未获得同意延续。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排污,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停止排污,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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