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摘要)温环责改〔2023〕 12号
时间:2023-12-22 15:23: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摘要)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温环责改〔2023〕 12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L3GNKXU(1/1)

法定代表人:谢孔云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沥青搅拌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中“其他”类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存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时间: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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