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温环停排〔20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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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摘要)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文号:温环停排〔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L3GNKXU(1/1) 法定代表人:谢孔云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沥青拌和项目属于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简化管理)。你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存在石料烘干、筛分,沥青加热、搅拌(拌和)等工序均正在生产,有粉尘、沥青烟气、扬尘等污染物产生、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停止排污内容: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 责令停止排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作出停止排污决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停止排污决定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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