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不罚〔2022〕1号)
时间:2022-08-29 17:30: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21

 

瑞安市合顺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550402U,法定代表人陈存仁,住所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印染园区72-3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7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已经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30381307550402U001P),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守法)报告文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7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粘扣带生产,在许可信息公开内容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守法)报告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情况;

4.20227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违法行为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20227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温环建〔2015012号审批意见复印件4页,温环验〔2019005验收意见复印件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不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不罚告20221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我局已于2022722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23号)。

20227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于202272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守法)报告文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

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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