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2〕3号)
时间:2022-08-29 17:20: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3

 

浙江博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7400627X1,法定代表人陈贤德,住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二路40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5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5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二路406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两条酸洗生产线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酸洗废气产生,两条酸洗生产线上密封盖有多处破损,部分酸洗废气通过破损处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破损处外溢水雾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陈贤德、企业职工陈权、张广球、谭祥贵的身份。

2.20225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5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两条酸洗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酸洗废气产生,两条酸洗生产线上密封盖有多处破损,部分酸洗废气通过破损处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破损处外溢水雾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的事实。

3.202266日对陈贤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基本情况、酸洗车间的运行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等情况。

4.202266日对谭祥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1份,证明谭祥贵主要负责安排组织酸洗车间作业、设备巡检维护等职责。

5.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生产废气的处理要求。

6.20226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开展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2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6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21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2202093,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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