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海监处罚﹝2022﹞ 001号)
时间:2022-06-16 09:24:4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海监处罚﹝2022 001

 

当事人: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年4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554043053J 法定代表人:   江献勇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4号楼306室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你单位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3家运输公司向浅滩二期东面高滩边缘内侧约200米范围内的局部区域倾倒建筑渣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二、主要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画面截图1份;2.《询问笔录》4份;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4.废土处置三方合同复印件6份;5.《关于温州浅滩二期生态修复工程(试验)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瓯集经发审〔2020〕11号)复印件1份;6.土壤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7.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温州部分)1份;8.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处罚意见

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适用从重情节,主要依据如下:1.你单位组织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被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符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三款“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或严重后果的”;2.你单位在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组织倾倒建筑渣土93.5598万立方米,倾倒的时间长、方量大,符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三款“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具有两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严重’阶次裁量”。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生态修复目的,因此,在“严重”阶次裁量的罚款幅度内适当减少罚款金额。

2022年5月2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海监听告﹝2022﹞001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温海监罚告﹝2022﹞001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单位,并告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于2022年5月2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内未对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以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温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银行或通过浙里办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61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