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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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2〕2号
艾尼斯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669690218,法定代表人张维芬,地址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二十二路422号。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喷漆流水线正在作业,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活性炭光氧催化分体机UV光氧灯管及镇流器损坏,导致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2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现场的情况; 4.2022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5.监测报告(2022-管-027)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苯系物(以甲苯、二甲苯计)小时均值不达标; 6.《油漆设备废气处理管理台账》1份,表明废气处理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废气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维护保养记录情况; 7.《活性炭光氧催化分体机安装维护使用手册》1份,表明该设备工作原理、操作说明、安装与维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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