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2〕2号)
时间:2022-06-15 08:41: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22

 

艾尼斯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669690218,法定代表人张维芬地址温州经济开发滨海二十二路422

20225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喷漆流水线正在作业,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活性炭光氧催化分体机UV光氧灯管及镇流器损坏,导致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5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25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现场的情况;

4.20226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5.监测报告2022-管-027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苯系物(以甲苯、二甲苯计)小时均值不达标

6.《油漆设备废气处理管理台账》1份,表明废气处理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废气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维护保养记录情况;

7.《活性炭光氧催化分体机安装维护使用手册》1份,表明该设备工作原理、操作说明、安装与维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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