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2〕1 号)
时间:2022-06-13 14:01: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21

 

浙江博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7400627X1,法定代表人陈贤德,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二路406号

我局于20225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的两条酸洗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酸洗废气产生,两条酸洗生产线上密封盖有多处破损,部分酸洗废气通过破损处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破损处外溢水雾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5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2524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5段,证明酸洗车间现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524日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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