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4-11 16:36: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

实施计划》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大气办:

为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温州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温州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金温铁道开发公司、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

 

附件2

 

温州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

 

为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满足人民群众清新空气需求,根据《浙江省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强化源头治理、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污染天气应对三场攻坚战,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实施城乡面源综合治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做好亚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努力保持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并争取有所改善,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7.0%,有效遏制臭氧(O3)污染;县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稳中趋好;完成省级下达的NOX和VOCs年度减排治理任务;巩固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成果,龙港市推进清新空气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打好三场标志性攻坚战

1.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VOCs和NOx协同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性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坚持分时应对、差异管控,以4—9月为重点时段,实施差异化污染防治措施。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加快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VOCs污染治理达标、NOx污染治理提升、O3精准防控体系构建和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相关单位参与,县〔市、区、功能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功能区〕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调整优化运力结构,完善铁路和水路货运体系,切实减少大宗货物中长距离公路运输;以市区为重点,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级相关单位参与)以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不断推进老旧车辆、机械淘汰更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升级、扩大禁限行(使用)区域等措施,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在线监管和机动车遥感(黑烟抓拍)数据应用,推动机动车超标排放非现场执法。深入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着力打好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持续加强市、县两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支持县(市、区)建立完善轻度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开展全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及应对数字化项目建设,市区可结合赛事保障建设污染天气应对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鼓励更多企业申报A、B级和引领性企业,按时完成2022年度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深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治理协作机制,推进高污染机动车信息共享、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区域互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相关单位参与)

(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4.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上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涉及大宗物料的,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不得新增化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5.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加大化工、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按照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在重点行业推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开展清新园区建设。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推进清新园区建设工作。通过改进大气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治理措施和园区恶臭异味管控、空气质量管理、数字化建设、治气管理机制等能力,全面提升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推进建设一批星级清新园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7.开展产业集群整治提升。优化产业集群布局,积极推动集群企业进入园区或小微企业园,新增竣工小微企业园20个。(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地开展涉气产业集群问题梳理,开展综合整治,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推动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推进各地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涉VOCs治理“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治理,推进建设5个汽修钣喷共享中心,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分散汽修钣喷企业于8月底前开展VOCs治理吸附剂规范更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推进建设2个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配套完善“分散吸附—集中再生”的VOCs治理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加快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并降低运营成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8.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的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木质家具制造、工程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替代比例达到5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防腐级别C4及以上的除外)替代比例达到30%。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2022年全市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188家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化装修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9.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实施“风光倍增”行动;因地制宜推动非化石能源成为一次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推进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储气能力,全市管输天然气消费量达到5.3亿立方米。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的原则,因地制宜引导企业用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达到30%。(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坚持先立后破,重点压减非电用煤,进一步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建设热源性燃煤设施,其他新、改、扩建涉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未足额替代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将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削减量。鼓励通过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1.积极推动锅炉(炉窑)综合整治。继续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完成省下达淘汰改造任务,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稳妥有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实施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巩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成果,继续推进用于工业生产的1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其他用途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推进交通结构调整

12.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路有序转移,进一步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推进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和集疏港铁路建设,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快港口港区铁路装卸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进一步拓展水路运输优势,大力发展江海直达、江海联运。(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温州港集团、金温铁道开发公司等参与)

13.加快提升机动车船绿色低碳水平。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新建公共充电桩(枪)600个。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以及县际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新增或更新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新增或更换场(厂)内作业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应使用新能源车。(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金温铁道开发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淘汰营运柴油货车241辆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支持县(市、区)制定实施老旧柴油货车禁限行方案,已出台的鼓励扩大限行范围。(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综合治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编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监管,已划定的县(市、区)逐步扩大禁用区域面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进高能耗、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置换或清洁化改造,推进港口、机场和企业等场内56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135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等参与)推动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岸电用电量同比增加10%以上。探索推进船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内河可采取禁限航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15.持续开展油品质量保障。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加强夏秋季汽油蒸气压检查。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油罐车抽查频次,202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实施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每年不低于50艘次,年底前合规率提升至90%以上。(温州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适时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州海事局、市公安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五)推进城乡面源综合治理

16.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后场地、交通工程等“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落实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与联网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开展16个废弃矿山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再提升行动,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强化问题排查和整改提升,探索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综合管控,推进大型港口、内河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防风网长度达到6.08公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温州港集团等参与)全面落实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积极推进环卫机械作业化,强化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市道路扬尘在线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17.加强其他面源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进一步优化秸秆利用结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健全露天禁烧管控机制,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禁烧专项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制止露天焚烧的法定责任。加强露天焚烧高空瞭望监控,强化部门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控制农业源氨排放,进一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8.推进恶臭异味综合治理。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异味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异味气体收集和治理,实施22个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垃圾、集中式污水等污染处理设施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实施70个生活垃圾转运站治理项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恶臭异味投诉集中的开发区(园区)、产业集群综合治理,集中解决上年度恶臭异味重复信访投诉问题5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餐饮油烟污染监管力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管理。健全完善ODS淘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管理、环评、执法和宣传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落实我市辖区内各类ODS企业备案管理,加强部门合作,共享涉ODS企业信息。加强技术支撑保障,积极引入第三方技术力量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ODS淘汰管理,推动行业ODS淘汰替代项目实施。利用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开展宣传培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深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

20.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按照《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统一部署,从源头减少产生量、过程减少泄漏量、末端减少排放量,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塑制品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汽修、建筑等领域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对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系列)》要求,继续开展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全市完成项目905个以上;洞头区实现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鹿城区、龙湾区、瑞安市启动LDAR数字化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2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金属压铸、塑料注塑、橡胶压铸等三类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和提升行业整体环境污染防治水平,优化产业布局,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整合集聚一批”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9月底前完成关停淘汰和规范提升工作,11月底前完成整合集聚。深化玻璃、砖瓦、石灰、铸造等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推进脱硫、脱硝、除尘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平板玻璃全面取消烟气旁路或建设备用烟气处理设施,推进建筑陶瓷、玻璃企业取消烟气旁路或建设备用烟气处理设施。持续排查工业企业的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开展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七)严格落实亚运会环境空气保障措施

22.积极开展会前治理攻坚(2022年1月1日—8月30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和保障对策研究,编制实施温州亚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专项方案,做好会前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建立大气污染源调度清单。各地加快落实年度治气重点任务,提前实施“十四五”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以VOCs治理10个关键环节突出问题为主开展大气环境问题整改,6月底前全市完成问题整改777个以上。市区力争8月底前全面完成低VOCs源头替代等年度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力争8月底前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90%以上。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和涉VOCs治理“绿岛”项目建设运营,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老旧船舶、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23.严格落实会期保障措施(2022年9月1日—10月18日)。加强工业源污染减排,引导和鼓励重点企业自主减排,加严煤电、热电、水泥等企业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要求,加强石化化工企业开停车作业与检维修放空作业管理,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结合实际对未配备运行高效治理设施的企业采取差异化错时生产措施。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严格执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限行(用)规定,以重型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移动源监管。加强面源污染防控,加强施工场地、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赛事涉及城市强化道路保洁,加强餐饮、汽修和加油站监管,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加强秸秆禁烧巡查。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对照亚运会大气污染源调度清单,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会期大气环境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会期保障强化减排机制,根据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执行强化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24.做好会后总结评估(2022年10月19日—11月30日)。做好总结评估,固化经验机制,将亚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经验成果运用于其他重大活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治气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年度大气环境治理工作计划,加强乡镇和部门的治气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落实属地对空气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要求,强化本行业、本领域治气工作落实和制度创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执法监管。开展“蓝天”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涉VOCs和NOx排放企业(单位)执法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大抽检力度,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常态化开展在用机动车多部门路查路检联合执法和入户监督抽测,鼓励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非现场执法应用,严厉打击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在重点时段、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检查,对未报送非道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加强扬尘监管执法,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码头堆场等扬尘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积极培育、认真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储备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功能区)均应有储备项目申报入库。保障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仅对生产线和治理设施的改造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持续开展提升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类企业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保部门和各类企业治气能力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技术支撑。进一步完善PM2.5和O3监测网络,推进各类空气监测站点数据共享。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完善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推广使用电子围栏、远程排放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精准管控。制定实施《温州市重点污染行业环保管理技术导则》、《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指南》等地方性技术指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发动社会参与。开展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主题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积极调动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绿色转型促进作用,推动企业争当行业治气领跑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单位参与)

 

附件:1.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表

2.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业源和移动源重点工作任务表

3.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改阶段性任务表


附件1

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表

(市、区、功能区)

优良天数比率
  (%)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O3-8h-per90浓度

(微克/立方米)

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NO2浓度
  (微克/立方米)

确保目标

力争目标

确保目标

力争目标

确保目标

力争目标

确保目标

力争目标

鹿城区

97.2

98.4

25

24

137

51

50

30

29

龙湾区

96.8

98.0

24

23

130

54

53

38

37

瓯海区

97.0

98.2

26

25

137

50

49

33

32

洞头区

97.5

98.5

20

19

133

36

34

15

14

乐清市

97.5

98.5

24

23

129

43

42

20

19

瑞安市

97.5

98.5

23

22

115

40

38

28

27

永嘉县

97.5

98.5

24

23

123

43

42

28

27

文成县

98.0

98.5

21

20

121

40

38

14

13

平阳县

97.5

98.5

24

23

128

41

40

19

18

泰顺县

98.0

98.5

20

19

105

37

35

12

11

苍南县

97.5

98.5

24

23

127

43

42

18

17

龙港市

97.5

98.5

24

23

135

45

44

21

20

瓯江口

97.5

98.5

20

19

139

43

42

28

27

经开区

95.0

96.0

27

26

136

51

50

32

31












 

附件2

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业源和移动源重点工作任务表

(市、区、功能区)

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家)

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家)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台)

工业炉窑等烟气治理(台)

产业集群整治提升

LDAR数字化管理

工业企业恶臭异味治理项目(个)

恶臭异味重复信访投诉问题处理数量(个)

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辆)

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台)

鹿城区

20

100

4

/

/

1*

5

/

124

15

龙湾区

20

80

/

/

/

1*

1

1

15

瓯海区

20

100

3

/

/

/

5

2

15

洞头区

3

10

2

/

/

1*

/

/

1

4

乐清市

10

80

1

3

/

/

4

/

37

15

瑞安市

20

100

2

3

1*

1*

1

1

4

15

永嘉县

20

100

/

/

/

/

/

/

49

8

文成县

5

10

/

/

/

/

/

/

2

4

平阳县

20

100

3

/

/

/

5

/

5

8

泰顺县

5

10

/

/

/

/

/

/

1

4

苍南县

10

50

1

/

/

/

/

/

4

8

龙港市

20

80

1

/

/

/

/

/

14

8

瓯江口

5

5

/

/

/

/

/

/

/

8

经开区

10

80

1

/

/

/

1

1

/

8

合计

188

905

18

6

1*

4*

22

5

241

135

备注:1、钢铁、水泥超低改造省级无任务;2、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场臭气异味治理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均无法反馈细化至县(市、区、功能区)任务指标;3、“产业集群整治提升”*标项目具体如下: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企业集群整治提升;4、“LDAR数字化管理”*标项目具体如下:洞头区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鹿城区、龙湾区、瑞安市启动LDAR数字化管理。


附件3

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改阶段性任务表

(市、区、功能区)

液体储罐(个)

液体装卸(个)

敞开液面

(个)

LDAR

(个)

有机废气收集(个)

有机废气旁路(个)

有机废气处理(个)

加油站(个)

非正常工况(个)

鹿城区

/

/

/

/

/

/

32

/

/

龙湾区

/

/

/

1

1

2

21

/

/

瓯海区

/

/

/

/

/

/

51

/

/

洞头区

/

/

1

/

6

/

8

/

/

乐清市

/

/

/

/

1

/

34

/

/

瑞安市

1

/

8

/

32

/

67

1

/

永嘉县

/

/

/

/

/

/

7

/

/

文成县

/

/

/

/

/

/

/

/

/

平阳县

25

/

/

/

1

/

30

/

2

泰顺县

/

/

/

/

/

/

15

/

/

苍南县

/

/

/

/

24

53

110

/

/

龙港市

1

/

/

/

5

24

19

/

/

瓯江口

/

/

/

/

/

/

1

/

/

经开区

9

/

/

/

29

/

155

/

/

合计

36

/

9

1

99

79

550

1

2

备注:鉴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尚处于扩面推广阶段,暂不将该类问题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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