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6/2021-0012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环发〔2021〕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64-2021-0003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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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市政府相关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制定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关于印发<温州市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15〕38号):删去标题中的“试行”字样。 二、《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环发〔2018〕86号):“环境保护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 三、《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19〕48号):删去标题中的“试行”字样。 四、《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发〔2020〕15号):正文第三部分“保障措施”第二条措施中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应考核中扣分”修改为“予以通报并在相应考核中扣分”。
附件3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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