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2号
时间:2021-08-13 11:19: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2号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68706M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

地址:温州市灵昆街道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2021 年 8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混凝土1号线正在生产,你公司厂区东侧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该潜水泵正在作业,潜水泵上接有一直径约10cm的塑料软管,该软管一直连接到九村水闸旁,现场有水从该塑料软管排向九村水闸附近水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录像、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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