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温环查(扣)〔2021〕2号
时间:2021-08-13 11:13: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温环查(扣)〔2021〕2号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68706M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

地址:温州市灵昆街道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我局于2021 年 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东侧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该潜水泵上接有一直径约10cm的塑料软管,该软管连通至九村水闸附近,潜水泵正在运行,有废水从塑料软管排放至九村水闸附近水体。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潜水泵、塑料软管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公司配件仓库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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