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综合保税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中心项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瓯江口分中心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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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32—温州综合保税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中心项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瓯江口分中心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项目.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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