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温环解查〔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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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温环解查〔2021〕1号 瑞安市长宁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903937 法定代表人:吴焕瓯 地址: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503号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查〔2021〕1号),对你(单位)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查封的设备原地存放于该设备所在生产车间内。因查封期限于2021年4月2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对你(单位)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的查封。 附:《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 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瑞安市长宁铸造厂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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