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1号)
时间:2021-04-19 09:32:2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1号

 

瑞安市长宁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903937

法定代表人:吴焕瓯

地址: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503号

2021 年 4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正在运行,有废气产生,其废气收集管道连接口断开,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排放的气体呈黑烟状,车间内烟雾弥漫。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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