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1〕5号)
时间:2021-12-22 16:56:5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罚〔20215

 

温州市绿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2942632W

法定代表人:虞钢义

地址:温州市山福镇沙头村(临江垃圾发电厂西侧)

 

温州市绿能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处置作业(制砖),现场检查时虽然未在生产,但是你公司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用于制砖的物料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北角空地上,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有扬尘产生,场地上有积尘。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授权委托情况;

2.2021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将约300立方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北角空地上且现场有扬尘产生的事实;

3.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调取2页)、环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保手续;

4.2021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事实的确认,以及堆放时间快有半年的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1年11月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1〕4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2021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1年11月2日检查发现的你公司厂区东北角空地上露天堆放的物料已全部清理,现场未再发现有物料露天堆放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1年12月6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5号)于2021年12月7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5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温环责改〔2021〕4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1346460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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