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3号
时间:2021-11-30 10:57: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1〕3号


温州嘉鸿废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67115295U

法定代表人:陈洪光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泰康路21号

2021年8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瓯海电镀园区集中污水处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浙江省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采水样10份(现场监测水样PH为7.03)。后经监测:总氰化物为0.785mg/l(排放标准是0.5mg/l),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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