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1〕3号)
时间:2021-10-22 14:46: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罚〔20213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68706M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

地址:温州市灵昆镇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有混凝土生产流水线3条,厂区东侧设置了沉淀池,用于沉淀清洗废水及冲刷雨水,上清液回用于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1号线正在生产,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上接有一直径约10cm塑料软管,该软管一直连接到九村水闸旁,废水通过该塑料软管排入九村水闸附近水体。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高原、余海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勇军户口本复印件1件,劳动合同3份,证明该公司职工高原、余海中、王勇军的身份;

3、2021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5张、录像资料2份,证明你公司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上接有一直径约10cm塑料软管,该软管一直连接到九村水闸旁,废水通过该塑料软管排入九村水闸附近水体;

4、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余海中安排员工王勇军将沉淀池里的废水通过塑料软管排到九村水闸附近的水体,排放时间持续一个小时。

5、温瓯环建〔2016〕5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清洗废水及冲刷雨水收集后经沉淀过滤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的事实。

6、监测报告(2021-管-074)一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浓度;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18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12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1811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3号)于2021811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3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温环责改〔20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1235725,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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