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1〕2号)
时间:2021-10-22 14:26: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罚〔2021〕2

 

瑞安市长宁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吴焕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903937(1/1)

住址: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503号

瑞安市长宁铸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4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正在运行。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有废气产生,废气收集管道接口断开,废气未经水膜除尘系统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现场录像2份,现场照片14张,证明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有废气产生,废气收集管道接口断开,废气未能通过收集管进入水膜除尘系统处理,直接排放环境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有废气产生,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废气收集管道接口断开的情况下,运行燃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废气未能通过收集管进入水膜除尘系统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

4、瑞安市长宁铸造厂年产200万只铸件建设项目环境现状影响评估报告(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备案受理书(温环瑞改备〔2020〕1896号)1份,证明你厂燃料废气应该收集后采用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过排气筒排放的事实;

5、被授权委托人张权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权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6、被授权委托人张孝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张权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7、李元元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1份,证明李元元是你厂员工的身份;

8、温环瑞罚〔2020〕25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你厂因违法排放污染物在2020年8月7日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1年6月3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2号)于2021年6月9日直接送达于你厂。逾期,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2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16日向你厂送达温环责改〔2020〕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你厂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发生地点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1154201,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