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0〕4号)
时间:2021-01-04 10:18: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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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军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号

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温州市瓯江口新区一期地块纬六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的板梁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从事板梁生产,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现场监测人员在沉淀池、排放口、池塘和池塘下游采集水样12份。经监测(普洛赛斯检字第2020H10124号),排放口PH值为11.76,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郑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板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监测人员在沉淀池、排放口、池塘和池塘下游采集水样12份;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及采样位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排放的事实;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检验检测报告》(普罗赛斯检字第2020H10124号)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和钟招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0年12月23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6号)于2020年12月24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6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温环责改〔2020〕003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考虑你公司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水量、排放去向、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490000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0320221,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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