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1〕1号)
时间:2021-01-26 14:34: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平阳县兴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谢炳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30326MA295ME728

住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钱仓社区东江村沙场路1号

谢炳弟经营的平阳县兴鑫建材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平阳县兴鑫建材经营部(下称你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部正在生产。经查,你部两座沙石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检查时正在生产,两座沙石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部两座沙石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被授权委托人余荣耀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1年1月8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部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1号)于2021年1月14日直接送达于你部。逾期,你部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1〕1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部两座沙石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你部立即改正物料(砂石)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你部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1010037,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部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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