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六)完成情况公示
时间:2021-01-20 10:45: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25号)和《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2018〕26号)等文件要求,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六)“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对海洋开发利用统筹不够,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入海排污等问题比较突出”问题,按照《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温州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推进落实。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整改目标:违法围填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养殖问题得以整改,入海排污口全面整治,达标排放,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持续发力。

三、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滩面巡查和污染源整治,启动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围垦项目的用海审批和确权制度。

2.加强执法监管。2018年组织沿海各地开展违法围填海活动大排查,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督促各地自2018年起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3.规范海水养殖。2018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市的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2019年6月30日前,摸清乐清市有争议海水养殖区域情况,因地施策,全面完成养殖证核发工作。通过加强监督执法,落实依规持证,构建长效管控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养殖不回潮不反弹。

4.严控入海排污。深入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坚持治旧控新,加强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将全省入海排污口信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协同监管,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入海排污口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定期通报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纳入各类考核督查,2018年,温州市完成12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现有排污口整合力度,能纳管的一律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逐步消减入海排污口数量。

5.持续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水围塘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

四、整改完成情况:

1.2017年12月,市政府出台《温州市海洋生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目前全市已累计投入海洋生态建设资金1亿元,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37.66公里,清淤疏浚160万立方米,修复沙滩10.64公顷。2019年,蓝色海湾整治项目再获中央奖补2.26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围垦项目调查,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2018年1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的通知》(温政办〔2018〕131号),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要求。

2.开展违法围填海活动大排查活动,中国海监温州市支队共排查了全市重点围填海项目23个,发现并立案处罚8件,作出罚款金额5528万余元。严格落实岸线巡查制度,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岸线巡查工作的通知(温海执〔2018〕9号)》,2018年开展执法巡查140余次,共出动执法人员1150余人次。

3.2018年5月,制定《乐清市超规划养殖整治工作方案》,清退翁垟街道规划外养殖围塘124.67公顷,3315.33公顷养殖面积纳入乐清市新规划,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至2019年6月,乐清市已全面完成海水养殖养殖证发放工作,共发证8957.277公顷,实养面积7745.33公顷,发证率为100%。乐清市出台《关于推进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海镇街密切配合,加大养殖管控力度,通过执法巡查常态化,促使养殖户依法依规养殖,坚决防范海水违规养殖行为再次发生。

4.清理整治入海排污口,深化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国家水十条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省里布置要求,全面推进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至2018年底全部完成了整治方案要求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和12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2019年进一步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提升工作。2020年开展新一轮的入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

5.全力推进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制定实施《温州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方案》,全域铺开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建设,全市建设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51个。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0日—1月27日,共7天。

受理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13868638038;0577-88368238;1377777328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856号;九山路33号;学院中路237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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