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省政府两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5-13 17:15: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全面保护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基石,助推大花园建设,当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浙江提供生态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地体系框架,制定自然保护地负面清单,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条件成熟的独立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到2025年,完成所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按照国家部署做好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基本建立制度体系,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0%以上,海域部分占管辖海域面积的10%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质量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长三角最具魅力的自然保护地先行区。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国家分类分级标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其中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除国家公园外,自然保护地分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实施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原则上由国家直接设立或由省级自然保护地晋升设立,各地不再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原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小区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符合条件的可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或将其整合到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不符合条件的,应由当地政府公告撤销。


(四)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要求,将交叉重叠或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为1个自然保护地,科学评价自然保护地主体价值和服务功能,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和范围;自然保护地跨地区的,应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进行整合。一个自然保护地有2个以上相互独立且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整体管理难度较大的区域,可以按自然地理单元设立2个或多个自然保护地。


(五)健全自然保护地规划体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对接“三区三线”空间布局,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分类制订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完善规划技术标准,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需要调整的,原则上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不得减少,退出自然保护地部分区域应明确修复规划和措施。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应由专业单位编制,按规定审批;已经批复的规划应严格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六)实行自然保护地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实行统一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审批,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部门不得审批设立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中央或省政府主导管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由市县两级政府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受委托负责做好国家公园的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规划编制、建设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工作;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地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源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工作。


(七)实行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进行分区管控,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划为一般控制区,原缓冲区内有重要民生设施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划为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一般控制区应限制人为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控制区及自然公园内原住居民建房活动,确需建房的,应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批准手续,不得扩大建设规模。自然公园实行两区管控,重要脆弱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地设为严格管控区,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在不超过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生态休闲、科普宣教、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等活动。自然保护地内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应有序退出。


(八)推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法定范围和功能分区做好勘界立标工作,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勘界立标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按规范做好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工作,建立矢量数据库,形成成果报告。自然保护地勘界成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公告,设立界桩和标识牌。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确需调整的,应依法调整,并做好勘界立标工作。


(九)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并与边界各方签署认可协议,按照国家统一印制的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权属状况信息、自然状况信息和关联信息,做到权属主体明确、资源边界清晰、登记信息完整。涉及自然保护地调整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及时办理登记业务。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建立占补平衡机制。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随意占用自然保护地,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应按规定报批,并由市县按同质、等面积的要求补足。加强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对重要栖息地恢复、废弃地修复和退出自然保护地区域的还林还湖以及提质、改造、恢复生物多样性等项目,经验收达标的,其面积可按规则折算为新增自然保护地面积计入当地自然保护地总面积,新增面积可用于本行政区域折抵补充面积。


(十一)创新融合发展机制。结合全省大花园建设,充分利用自然保护地生态优势,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推进资源转化,发展生态经济,打造生态休闲、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的首善之区。推进“十大名山公园”“十大海岛公园”建设,大力推进镇(村)自然保护地融合发展,打造智慧自然公园,创新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实现机制,多方位促进自然保护地融合发展。


(十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加大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湿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补偿标准。完善自然保护地移民搬迁补偿政策。对依法清退的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三)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地集体林地地役权制度改革等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充分征求集体林地、耕地、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意见基础上,探索通过赎买、置换、协议、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补偿、统一分配,兑现各产权主体的资源收益。对自然保护地周边的自然资源,按照与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的原则,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实行共同保护利用。


(十四)探索全民共治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保障自然保护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工作机制,鼓励村(社区)参与自然保护地经营管理,鼓励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及居民参与生态公益管理和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十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积极探索“一张图”监管机制,推进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定期对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监测,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资源动态变化、人为活动及计划项目推进情况,加强监测成果的集成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定期统一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十六)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第三方评估,将其纳入美丽浙江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和各地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的依据。


(十七)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建立统一执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探索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可委托当地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绿化与自然保护地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十九)健全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国家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我省特许经营管理、生态旅游发展等规范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退出和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补充的资金保障体系,统筹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科研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建设、监测评估以及人员经费等的保障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二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全省落实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加强自然保护地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建设,鼓励各地按岗招聘、分类施策,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条件,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拓展自然保护地人才引进渠道。建立符合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按自然保护地所在县比例控制。鼓励通过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以及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提高偏远山区自然保护地人员工资待遇。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加强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大专院校、科研和专业单位的作用,加强多学科交叉研究与集成创新,加强对我省自然保护地关键领域、技术问题和管理政策的研究,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养殖、生态休闲、林下经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等技术支撑。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平台,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重要性、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营造保护自然生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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