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耦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13 15:40: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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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耦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环建﹝2020﹞021

 

 

 

2020年413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21—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耦合发电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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