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0〕11号)
时间:2020-12-08 11:20: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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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普梨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

2020 年 10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平阳县佳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火灾废弃物(约29.18吨)倾倒在永嘉县鹤盛镇谷庄村山边(原建设雁楠公路砂石场)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依法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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