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五)完成情况公示
时间:2020-12-25 09:33: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25号)和《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2018〕26号)等文件要求,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五)“受自身陆源污染源和长江携带入海污染物影响,2016年近岸海域劣四类海水比例为60%,海水优良率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三门湾4个重要海湾水质全部为劣四类,杭州湾是全国水质最差的海域之一。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域已成为全国赤潮发生最频繁的区域之一”问题,按照《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温州市制定相应的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推进落实。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整改目标:实现近岸海域水质明显改善。

三、整改措施:

1.大力推进乐清湾、瓯江口等近岸海域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全面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2018年3月前制定《2018年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布设海洋监测站点350个以上,开展三江入海口、入海排污口、赤潮应急、重点港湾、养殖尾水、海洋保护区等监测工作。

2.依法清理整治353个入海排污口,按照农污设施、生活污水、雨污混流、餐饮、水产养殖等不同类别,依法查处,严格清理封堵、污水截流、规范设置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入海排污口日常执法监管,坚持查漏补缺,立知立改,发现一处、整治一处、查处一处,巩固整治成果。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实行常态化巡查,严厉查处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各种非法行为。编制发布《温州市海洋环境公报》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4.全面落实滩长制、湾长制、河长制,建立完善跨区域多部门、信息及时共享、联动常态高效的海洋生态保护新机制,实现陆海统筹、河海共治。针对乐清湾海域的入海排污口、养殖尾水等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岸段立体化的监控,密切关注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及时提供海洋环保决策依据,加快恢复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清理整治入海排污口,深化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国家水十条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省里布置要求,全面推进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至2018年底全部完成了整治方案要求的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进一步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提升工作。2020年开展新一轮的入海污染源排查。

2.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2018年至2020年均有制定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开展海水水质、环境功能区水质、乐清湾(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监测工作。每年定期编制发布《温州市海洋生态环境公报》,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共7天。

受理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7-88368238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37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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