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0〕003号)
时间:2020-11-06 16:55: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0〕003号


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3339732L

法定代表人:郑军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号

2020年10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板梁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环境。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现场在沉淀池、排放口、池塘、池塘下游等4个点位,采集水样12份,后经监测沉淀池PH值为11.75,排放口PH值为11.76、池塘PH值为11、池塘下游PH值为10.46(PH值排放标准为6-9),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检验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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