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0〕2号)
时间:2020-11-04 17:20: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朱玉莲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朱玉莲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6日和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线切割组装除外)”的规定,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检查时,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

另查明你作为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在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情况下,决定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为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2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时正在生产的事实;

5、张华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从事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事实;

6、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委托人朱玉莲、张华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7、朱玉莲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行工作,并决定公司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20年10月26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4号)于2020年10月27日直接送达于你。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0〕4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你经营管理的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8月11日向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送达温环责改〔2020〕1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综合温州宏科汽配有限公司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凭缴款单号:33030100120291010,到下列银行温州网点缴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银行、龙湾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或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缴款短信提示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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