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丽美业(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微分子面膜仪研发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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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76—优丽美业(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微分子面膜仪研发生产项目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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