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0〕10号)
时间:2020-11-12 15:59: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平阳县佳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1782314P

法定代表人:郑珠妹

地址: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B04地块

2020 年 10 月 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明知平阳三凌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火灾废弃物(经认定为危险废物,重约29.18吨)以每吨1200元,总价35000元的价格委托其代为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依法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