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 [2019]3号)
时间:2019-09-23 16:40:35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0333915A(1/1)

法定代表人:陈建君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万仓工业区(浙江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内)

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50分至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人正在使用喷枪对铁件进行手工喷涂作业,喷涂现场为开放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涂废气未经收集通过排风扇直接外排环境,现场发现有天那水、金属表面处理剂与涂料等有机溶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19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9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使用喷枪对铁件进行手工喷涂作业,喷涂现场为开放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涂废气未经收集通过排风扇直接外排环境和现场堆放天那水、金属表面处理剂、涂料桶的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简单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原喷涂房旁边进行铁件喷涂作业,喷涂作业现场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喷涂废气处理设施,喷涂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接外排环境和使用天那水、金属表面处理剂、涂料等含有机溶剂原料的事实;

5、企业喷涂原料说明书(HD6001B铝佳涂料产品说明书、BY-320金属清洗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HDX6锌基涂镀涂料施工工艺说明书),证明原料中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事实;

6、《关于对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乐环规[2008]116号)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6月11日经乐清市环保局审批,于2010年1月13日通过乐清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及受委托权限;

8、2019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19年8月27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 [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19]3号)于2019年8月28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19]3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试行)》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账户:行政罚没款收入,账号:33001623535059908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备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01600390)。

现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车站大道701号)缴纳;转账的先到开户银行转账付款,后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37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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