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 [2019]2号)
时间:2019-07-24 17:21:57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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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云龙

地址: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

温州利环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9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四楼楼顶酸雾废气处理塔正在运行,现场发现酸雾废气处理塔喷淋废水(碱液)外溢至楼顶雨水管道,在你公司楼下地面雨水管中发现该喷淋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厂区外雨水管,最终排入附近上村河中。现场在你公司厂区门口雨水井采水样1瓶(水样黄色浑浊),经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PH值9.7、总磷3.34 mg/L、化学需氧量为199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19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淋废水(碱液)外溢至楼顶雨水管道,该喷淋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厂区外雨水管,最终排入附近上村河中的事实。

3、2019年5月10日对受委托人金晓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喷淋废水(碱液)外溢至楼顶雨水管道,该喷淋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厂区外雨水管,最终排入附近上村河中的事实。

4、监测报告(2019-管-030)1份,证明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经雨水管排入上村河的喷淋废水(碱液)PH值9.7、总磷3.34 mg/L、化学需氧量为199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及受委托权限。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19年6月19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 [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19]2号)于2019年6月21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19]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改决【2019】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计罚的后果。

2019年5月21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试行)》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万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账户:行政罚没款收入,账号:33001623535059908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备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01600390)。

现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车站大道701号)缴纳;转账的先到开户银行转账付款,后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37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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