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字[2019]1号)
时间:2019-06-11 17:10: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2901924D

法定代表人:肖云林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污水处理厂边)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7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及周边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明胶搅拌池旁的硫酸储罐下方有水泥盖板,水泥盖板下方安装了电子泵阀,该电子泵阀进水来自应急池中的废水,出口通过埋在地下的管道一直延伸到厂区外疏港大道雨水窨井,再由雨水窨井管道连接至南面郑家墩村码头滩涂上。该电子泵阀可用无线电远程遥控器进行开关,当电子泵阀开启时,应急池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到码头外的鳌江中。2019年4月26日晚,你公司通过上述阀门和暗管将应急池废水排放至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上(你公司正南方)。

经监测,2019年4月26日晚你公司排放到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上的废水COD为1.02×103mg/L、氨氮为70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19年4月26日至2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各2份,现场照片6张,视频资料11个,证明一:2019年4月26日至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明胶搅拌池旁的硫酸储罐下方有水泥盖板,水泥盖板下方安装了电子泵阀,该电子泵阀进水来自应急池中的废水,出口通过埋在地下的管道一直延伸到厂区外疏港大道雨水窨井,再由雨水窨井管道连接至南面郑家墩村码头滩涂里。该电子泵阀可用无线电远程遥控器进行开关,当电子泵阀开启时,应急池废水可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到码头外的鳌江中的事实。证明二:2019年4月26日晚,你公司通过上述阀门和管道将应急池废水排放至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上的事实及执法人员对废水采样的事实。

3、2019年4月27日对法定代表人肖云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4月26日晚,通过私设暗管,用远程遥控电子泵阀的方式,将应急池中废水偷排至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上,以及法定代表人肖云林叫公司股东张帮冲具体处理应急池废水偷排事宜的事实。

4、2019年4月27日对公司股东张帮冲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用远程遥控电子泵阀的方式,将应急池中废水偷排至鳌江,以及法定代表人肖云林让张帮冲找人安装电子泵阀并由张帮冲利用电子泵阀将应急池中废水偷排至鳌江的事实。

5、监测报告(2019-管-023)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4月26日晚向排放至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上排放的是生产废水,并且该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4/一级标准的事实。

6、2019年5月5日对法定代表人肖云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偷排生产废水,以及法定代表人肖云林已看过监测报告(2019-管-023),并无异议的事实。

7、张帮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帮冲个人身份。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19年5月17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9]1号)于2019年5月17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5月20日,你公司到我局陈述申辩,并提交《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一直以来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监督,在环境污染整治方面投入不少的财力与精力,为社会解决安排了不少的社会劳动力,已承担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义务。近年来经济效益不景气,无法承担巨额罚款,且已及时改正错误。要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9]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向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用远程遥控电子泵阀的方式,将应急池中废水进行偷排的行为性质恶劣,对你公司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

四、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帐户:行政罚没款收入,账号:33001623535059908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备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01600390)。

现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车站大道701号)缴纳;转账的先到开户银行转账付款,后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37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