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查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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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和《温州市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现将《温州市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温州市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和《温州市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对象和内容 (一)督查对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征收建筑物与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市政道路挖掘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港口码头堆场和矿山等。 (二)督查内容: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暂不开发土地临时绿化等“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以及市政道路和公路交通工程、矿山等扬尘防治措施(详见附件1)。 二、督查人员 市大气办牵头成立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督查组人员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2名人员组成。督查组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间组织和媒体参与督查。 三、督查频次和数量 自2019年6月开始,督查组对市区、功能区实行每月一次督查,对县(市)实行每季一次督查,每次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征收建筑物与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对象督查6个以上。公路建设工程、矿山等其它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由市大气办和市级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每季开展一次督查。 四、督查方式 各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督查对象清单,如有更新,于每月5日前上报,由市大气办参照“双随机”形式,随机抽取督查对象,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要求进行督查。 五、督查处理 (一)督办整改。督查组人员按照附件1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现场书面函告(详见附件2)施工单位,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二)督办处罚。督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并按照有关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函告后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督查通报。督查组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将督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政府领导。 (四)督查问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部署不力、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市大气办将予以监督、曝光,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1.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表 2.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告知函 附件1 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表 县(市、区) 工地类型 工地名称
业主或施工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告知函 编号:00000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管单位: 该施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详见《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表》),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逐项整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污染。 本《告知函》同时抄送监管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请相关主管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并按照有关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检查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属地行政主管部门签收人员: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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