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 传 真:0577-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会民路1288号市民中心B幢301室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时 间 | 全 文 | 关于温州金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喹吖啶酮高档有机颜料改扩建项目(原有900 吨,新增一期 300吨、二期 300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温环验〔2019〕003号 | 2019年2月26日 | 见附件 |
附件如下: 温环验〔2019〕0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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