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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创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8万吨合成树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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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 传 真:0577-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会民路1288号市民中心B幢301室
附件如下:温环验〔2019〕007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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