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 传 真:0577-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会民路1288号市民中心B幢301室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时 间 | 全 文 | 关于乐清市正鑫金属件有限公司金属件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二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温环验〔2019〕001号
| 2019年1月21日 | 见附件 |
附件如下: 温环验〔2019〕0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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