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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温州市鹿城区瓯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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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3号令)的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7]38号)要求,温州市鹿城区瓯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瓯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丽江花苑1-4幢101室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许可有效期限:5年 简要情况:从原清柔口腔门诊部独立出来,场所和设备等均未发生变化,在用1台牙片机和1台牙科全景机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18年8月2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26304 传真: 0577-88926304 E-Mail:wzhbfsc@163.com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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