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18年4月24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77-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惠民路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时 间 | 全 文 | 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2 万吨聚氨酯原液和32 万吨聚氨酯中间体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温环验[2018]005号 | 2018年4月24日 | 见附件 |
温环验[2018]0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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