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8-01-03 15:19: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8﹞001号

 

关于温州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士门27号,拟保留院区内 2 号楼,并对 2 号楼周边原有建筑进行拆除并新建一处门诊楼及附属楼,新建建筑面积约为 12010m2 ,保留建筑面积约为6462.8m 2 ,合计总建筑面积约为 18472.8m2 。完成后医院总面积 20942m2 ,含地下建筑面积 2470m2 ,同时医院租赁信河街大士门大厦第 3 幢 3 层的4720.39m2 建筑用于血液透析和门诊,其中1-2层用于门诊和办公,3层功能用于集中布置原位于2号楼 7 层和4号楼2层的血液透析门诊,可布置血液透析仪88个。改扩建后医院诊疗内容不变,病床位由 248张扩建到 300 张。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并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要求。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后高空排放,排烟口不得朝向住宅楼,要高出周围20m内建筑1m以上。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排气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项目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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