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
时间:2018-01-22 09:41:26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

温环建﹝2018﹞004号

 2018年1月16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环建004—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doc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