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中心医院两台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9-28 18:11: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辐〔2017〕7 号

 

关于温州市中心医院两台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中心医院两台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函审意见、鹿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路75弄1号(温州市中心医院西院区),拟在西院区传染病房南侧停车场地面上新建两间加速器机房,新增两台射线能量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具体情况见报告表。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环保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在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二、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及鹿城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初审意见,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等规定的相关防护要求,确保医院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和机房周围的公众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低于各自的剂量管理限值,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2、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成员职责;制定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张贴上墙。

3、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加速器使用安全,建立设备使用台账登记;加速器机房布局应合理,设置排风装置、监控装置、紧急停机按钮、固定式剂量率仪,机房病人出入口应设置工作警示信号灯、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等。

4、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配备剂量报警仪,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到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自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应当编写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请鹿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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