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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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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367805 传真:0577-8836241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温州市环保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温环辐验〔2017〕21号.pdf温环辐验〔2017〕20号.pdf温环辐验〔2017〕19号.pdf温环辐验〔2017〕18号.pdf温环辐验〔2017〕17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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