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黄建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8-31 15:57: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态〔2017〕2号

 

关于温州市黄建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黄建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黄建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悉。我分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一品广场B1号楼三楼301室~309室,经营面积2767m2,租用温州生态园新宏地发展有限公司已建商业用房进行餐饮服务,主要经营内容为中式餐饮。项目营运后可一次性容纳约574人同时就餐,预计平均客流量约为1148人次/天。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营运后产生的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汇同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管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入瓯江。

      餐饮厨房油烟废气须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的大型规模对应排放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向屋顶合适位置排放。

      项目用房各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须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

 

2017年8月31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态园分局      2017年8月31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