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明珠游艇会所项目迁址及靠泊平台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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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7﹞024号
关于温州明珠游艇会所项目迁址及靠泊平台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明珠游艇会所项目迁址及靠泊平台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将游艇从温州市区望江西路18#,瓯江南岸郭公山以东迁址于杨府山浦西码头,游艇总长158m,宽30m,最大载客量1000人(不含员工)。游艇上工作人员约200人,主要经营客房、餐饮、娱乐等,餐饮折合基准灶头24个,床位数162个。配套建设登船厅一座,变电房及防台指挥中心1座,总建筑面积3037.80平方米,其中登船厅2478.81平方米,变配电房及防台指挥中心558.99平方米。登船厅设厨房、大型宴会厅,厨房基准灶头25个。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运营后主要产生餐饮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会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纳管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放瓯江。 项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大型规模标准。 四、项目须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由鹿城区环保部门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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