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中油冶金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7-05 15:02: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18号

 

关于温州中油冶金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中油冶金加油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中油冶金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于温州市黎明东路20号,占地面积4213.22m2,总建筑面积900 m2,项目规模为加油机8台,储罐总容积为125m3(其中30m3埋地卧式92#汽油储罐2只,30m3埋地卧式95#汽油储罐1只,20m3埋地卧式98#汽油储罐1只,30m3埋地卧式柴油储罐1只,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连同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放。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油、卸油和储存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二级标准执行。加油站食堂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的规模标准。

项目东、南两侧边界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西、北两侧边界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即昼间70dB,夜间55dB。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部门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8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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