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龟湖街坊(旧城G-17b4、G-18、G-21b、G-22地块及涉河工程、江浦路、马鞍池东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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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7﹞019号
关于温州市龟湖街坊(旧城G-17b4、G-18、G-21b、G-22地块及涉河工程、江浦路、马鞍池东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龟湖街坊(旧城G-17b4、G-18、G-21b、G-22地块及涉河工程、江浦路、马鞍池东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14号)和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巽山村,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江蒲路、南至龟湖路、西至龟湖以西、北至学院路。总用地面积54227.4m2,总建筑面积168242m2;涉河工程涉及河道面积10713m2,河道宽度20m,新建驳坎长度1005m,桥梁三座;市政道路工程共涉及2条道路。建设内容包括G-17b4、G-18(包括G-18a和G-18b)、G-21b、G-22等4个安置房、涉河工程及江浦路、马鞍池东路2条市政道路工程,具体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中心、地下室、室外广场、绿化工程、河道开挖、驳坎工程、桥梁工程、城市市政道路、市政管网铺设,以及龟湖水乡特色景观风貌带内(沿河7m范围)占地面积1000m2的构筑物及建筑物等建设内容。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营运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排入二级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定B等级要求的45mg/L。营运期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对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项目内不同地块执行的相关标准值详见环评文本。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且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四、项目施工期要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须设置泥浆周转池,经沉淀后泥浆运至洞头大门岛消纳。同时设置弃渣周转场,弃渣运至瓯飞围垦区处理。 2、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4、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本项目商业建筑如拟设餐饮功能,须预设内置专用油烟管道,通往楼顶排放。 六、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部门负责。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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