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7-27 15:59:45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22号

 

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申请报告(温铁投函[2017]70号)、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5]889号)和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6]110号)、浙江省环境评估中心《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咨询报告》(浙环评估〔2017〕33号)已悉,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浙环函[2017]146号)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二、该工程属新建工程,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温州市域铁路建设规划(2012-2018 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3040 号)中的一条线路,与规划相比,在建设里程、线位设置、车站个数、车辆段和停车场位置等内容均有所调整,变化情况已取得省发改委的工可批复。工程起于乐清市城东街道下塘站,由北向南沿G104东侧、四环路中央敷设,后折向东南沿宁康路东侧前行,经盐盆山隧道、翁垟街道、黄华镇东、南金公路瓯江北口大桥至灵昆岛与市域铁路S1线并行跨瓯江南口后,经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龙瑞公路至一期工程终点人民路站,线路全长62.945km,设车站20座。具体建设内容、沿线环境和环保措施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在营运期和施工期应执行的主要标准为:

(一)噪声排放标准

铁路边界噪声(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及修改方案(GB12525-90)限值,项目振动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外区域执行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铁路干线两侧”标准,

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现状环境噪声超标的路段,在项目建成运营后,须做到噪声值不增加。

(二)项目污水须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牵引变电所工频电磁场:依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以4kV/m和0.1mT分别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限值。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运营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各环境保护目标符合相关功能区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文明施工方案,选用符合标准的施工机械、合理选择装卸、堆放、拌和等施工场地,采取运输车辆密闭、优化运输路线、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确保废气和扬尘排放满足相应限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须进一步优化设备选型、强化噪声、振动治理措施。项目高架段共设置3m高声屏障10.887km,设置半封闭声屏障1.68km,设置全封闭声屏障6.406km,规划敏感地块共设置3m高声屏障15.24km;为减缓桥梁二次结构噪声的影响,对现状敏感点设置声屏障路段轨道采取减振措施,设置橡胶隔震垫减振道床16.479km(双线),设置中等减振措施1.184km;同时为加强对敏感点的保护,预留隔声窗等防护措施费用;在乐清市四环路国道调整为市政道路之前,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现有的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调整功能或整体置换。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程沿线主要涉及银溪、淡溪水质目标为Ⅲ类,工程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水源保护区。施工废水经中和、沉淀、隔油等预处理后回用于物料冲洗、洒水防尘等,多余部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营运期车辆段、停车场及车站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四)做好生态恢复和保护。工程位于城市及城市待建区,施工尽可能减少生态植被损坏,及时做好深挖高填路段、料场、临时施工场地的生态恢复。强化工程生态绿化与景观设计与周边环境协调。

(五)加强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函,乐清段工程应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群众有反对项目建设行为的,当地政府应及时化解。

五、 项目应落实监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到位。项目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若你单位或项目利害相关人认为本审批意见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你单位可以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利害相关人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审批意见公告地址:温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网址http://hbj.wenzhou.gov.cn。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厅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洞头区人民政府、龙湾区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